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28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朱威权、蔡奕旋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威权,蔡奕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8刑初282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威权,男,198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广东省兴宁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5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和县看守所。被告人蔡奕旋,男,1985年6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曾因犯绑架罪于2009年12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4年9月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和县看守所。被告人朱威权、蔡奕旋被控盗窃一案,平和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14日以平检公刑诉[2017]234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家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威权、蔡奕旋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4日下午,被告人朱威权、蔡奕旋从广东省梅州市驾驶一辆无牌号白色五羊本田摩托车至平和县小溪镇,由蔡奕旋负责望风,朱威权使用“T”字形工具撬锁的手段先后盗走摩托车3辆,涉案数额合计人民币(币种,下同)14256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7年2月24日19时许,朱威权、蔡奕旋至小溪镇卫生新村2栋楼梯口,将被害人张某1停放于此的一辆闽E×××××新大洲本田摩托车盗走。经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279元。2.2017年2月24日20时许,朱威权、蔡奕旋至小溪镇广祥电器店旁边,将被害人张某2停放于此的一辆闽E×××××五羊本田摩托车盗走。经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4455元。3.2017年2月24日21时许,朱威权、蔡奕旋至小溪镇灵通小区101室门口,将被害人赖某1停放于此的一辆闽E×××××五羊本田摩托车盗走。经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7522元。另查明,2017年2月25日凌晨0时许,朱威权、蔡奕旋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上述被盗的三辆摩托车均被扣押归还被害人。朱威权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0年2月3日、2015年8月17日被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五千元,2016年5月20日刑满释放。蔡奕旋曾因犯绑架罪于2009年12月8日被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4年9月5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威权、蔡奕旋在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经查证属实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被害人张某1、张某2、赖某1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威权、蔡奕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4256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罪名成立,建议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予以采纳。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按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朱威权、蔡奕旋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赃物被追缴归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朱威权、蔡奕旋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多次盗窃,朱威权有其他前科,量刑时综合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威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5日起至2018年5月24日止)。二、被告人蔡奕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5日起至2018年4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赖贤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夏榕相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