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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执5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陈定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陈定县,王少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6执5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145693872H,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滨江路中银大厦。负责人:林圣宽,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世水、叶茂活,浙江越人(平阳)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陈定县,男,198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王少燕,女,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浙0326民初67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定县、王少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在平阳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陈定县名下的坐落于平阳县鳌江镇东方明珠苑C幢250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平阳县字第××号;土地证号:平国用(2013)第073**号]。2017年7月22日,林斯坛(男,198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鳌江镇梅源村塘古路1号,公民身份号码)以人民币108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缴清拍卖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原登记于被执行人陈定县名下的坐落于平阳县鳌江镇东方明珠苑C幢2502室房屋[建筑面积139.88平方米,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平阳县字第××号]归买受人林斯坛所有。上述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5.08平方米,土地证号:平国用(2013)第073**号]和相应的其他权利由买受人林斯坛享有。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林斯坛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林斯坛持本裁定书和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自裁定书生效之日起90日内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在办理过户手续的过程中,过户费用、其他传涉税费依照税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可能存在的水、电、物业管理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三、原对该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同时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钟文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孔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