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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50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李春辉、黄淯霖与佛山市顺德区百绘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辉,黄淯霖,佛山市顺德区百绘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50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春辉,男,199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申请执行人:黄淯霖,男,199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百绘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新桂路A2顺联新城花园71号商铺。法定代表人:王维云。李春辉、黄淯霖与佛山市顺德区百绘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顺劳人仲案非终字[2016]317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佛山市顺德区百绘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应在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支付给李春辉、黄淯霖2015年10月至2016年2月的工资合计39000元(其中李春辉17000元、黄淯霖22000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李春辉、黄淯霖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地产登记;向公安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另查,被执行人已停止经营。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39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50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南华执行员  李华江执行员  叶锐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国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