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执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丁侠申请赵保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1622执83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侠与被执行人赵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经向被执行人赵保华发出了执行通知证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不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赵保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书记员 王沛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附有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执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第一款的规定:(其他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