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刑初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7刑初102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自报王某某,男,198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7〕10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顾潇燕、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为索要债务,在本区中山中路XXX号松鑫网吧等处限制被害人杜某某的人身自由,并有殴打行为。至当日21时许,公安人员将被害人杜某某解救。经鉴定,被害人杜某某左手掌皮肤挫伤、左胸背部皮肤挫伤,分别构成轻微伤。2017年4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但在首次讯问中未能如实供述非法拘禁他人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徐某的证言,执法录音录像,视频监控及截图,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劣迹材料、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具有殴打情节,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雪峰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17年10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文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璁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