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2民初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贺三友与卢引引、贺云龙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三友,卢引引,贺云龙,贺沙沙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22民初754号原告:贺三友(×××),农民,住托克托县。被告:卢引引(×××),农民,住托克托县。被告:贺云龙(×××),职工,住托克托县。被告:贺沙沙(×××),无业,住托克托县。原告贺三友与被告卢引引、贺云龙、贺沙沙被继承人清偿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三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被告卢引引、贺云龙、贺沙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贺三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52800元(以月息0.013元按7个月计算),以后每延迟一个月给付利息52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卢引引的丈夫、被告贺云龙、贺沙沙的父亲贺守占(又名贺占元)于2016年3月20日因做生意缺少周转资金向原告借款430000元,承诺按照月息0.013元计算利息,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条。2016年4月7日,贺守占偿还了30000元;2016年11月6日,被告卢引引又偿还了20000元。2017年5月26日,贺守占触电身亡,截止到现在,尚欠原告本金400000元未还,还尾欠利息52800元。被告卢引引辩称,原告所述的是事实,总共欠原告430000元,已还本金30000元,2016年11月6日支付利息20000元,还剩本金400000元,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3%。被告贺云龙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被告贺沙沙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被告卢引引系贺守占的妻子,被告贺沙沙、贺云龙系贺守占儿女,贺守占于2017年5月26日死亡。贺守占因做生意缺少周转资金,于2016年3月20日向原告贺三友借款430000元,并向原告贺三友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利息为月利率0.013元,2016年4月7日贺守占偿还了原告本金30000元,2016年11月6日贺守占支付了原告利息20000元,其余本金及利息未付。被告贺沙沙、贺云龙当庭表示放弃继承贺守占的遗产,并于庭后提交了放弃继承贺守占遗产声明书。本院认为,原告贺三友与贺守占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有效,贺守占应当依法依约承担返还借款及支付借款期间利息的义务。贺守占共向原告借款43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1.3%,贺守占已向原告支付了30000元本金,利息付至2016年11月6日,剩余借款本金400000元及从2016年11月7日起至起诉之日的利息36400元未付。被告卢引引是贺守占的妻子,被告贺云龙、贺沙沙是贺守占儿女,贺守占于2017年5月26日去世,生前未订立遗嘱,三被告均为贺守占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诉争的借款关系发生在被告卢引引与贺守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贺守占死亡后,被告卢引引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贺沙沙、贺云龙放弃了对贺守占遗产的继承权,对贺守占的上述债务不承担偿还责任。综上所述,原告贺三友请求被告卢引引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11月7日开始按照月利率1.3%计算直至付清为止)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卢引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贺三友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11月7日起按照1.3%计算直至付清为止)。二、被告贺沙沙、贺云龙不承担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8090元,由被告卢引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瑞红审 判 员 王瑞德人民陪审员 穆美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郝宇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