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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行审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平阳县国土资源局、毛振钊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阳县国土资源局,毛振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26行审650号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机构代码00253582-6,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平阳大厦19-20层。法定代表人陶孟载,局长。被执行人毛振钊,男,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土资罚[2014]20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即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等。本案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4月9日作出平土资罚[2014]20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毛振钊在平阳县萧江镇毛家处村占地60.8平方米(现状地类为宅基地,规划用途为农村居民点)建造2间二层砖混结构建筑物(计121.6平方米)的行为处罚如下: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60.8平方米土地;二、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该处罚决定于2014年4月21日送达被执行人。2017年5月31日,申请执行人催告被执行人履行处罚决定内容。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申请执行人催告后十日内亦未履行处罚义务。本院认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平土资罚[2014]2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无重大明显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平土资罚[2014]20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由平阳县萧江镇人民政府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实施,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予以配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海清代理审判员  潘前郭人民陪审员  黄纪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文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