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28民终1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孙德锋、黄桂琼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德锋,黄桂琼,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北省利川市分公司,孙益权,苗金兰,张李晶,利川市淘淘乐精品店大塘分店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民终11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德锋,男,生于1973年1月25日,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利川市,现住利川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桂琼,女,生于1975年9月2日,汉族,住湖北省市,上述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荣茂,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北省利川市分公司,住所地利川市清江大道278号。组织机构代码18311057-8。法定代表人:周本忠,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恩施自治州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原审被告:孙益权,男,生于1947年10月17日,土家族,住湖北省利川市,原审被告:苗金兰,女,生于1948年2月2日,汉族,住湖北省利川市,原审被告:张李晶,男,生于1986年10月29日,汉族,住湖北省利川市,原审被告:利川市淘淘乐精品店大塘分店,经营场所:本市都亭大塘村六组西城路大塘街***号。经营者:张伶俐,男,生于1974年4月3日,汉族,户籍所在湖北省利川市,现住利川市,上诉人孙德锋、黄桂琼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北省利川市分公司、原审被告孙益权、苗金兰、张李晶、利川市淘淘乐精品店大塘分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3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353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北省利川市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汪清淮审判员  胡 明审判员  王颖异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艳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