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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2执1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徐少先、徐德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少先,徐德猛,王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2执1709号申请执行人:徐少先,男,1957年6月10日出生,住常山县。被执行人:徐德猛,男,1974年7月8日出生,住常山县。被执行人:王玉林,男,1982年6月25日出生,住常山县。申请执行人徐少先与被执行人徐德猛、王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衢常商初字第5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少先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徐德猛、王玉林邮寄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邮寄单号为1008467602292、1008467601992。截至2017年7月27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同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822执19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勇军审 判 员  郑风英人民陪审员  洪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毛家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