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02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景义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保军,张景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2刑初314号自诉人任保军,男,汉族,1964年11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被告人张景义,男,汉族,1951年2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辉县。自诉人任保军以被告人张景义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任保军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任保军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任保军撤诉。审判员 李艳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