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3行审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安国市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安国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683行审55号申请执行人安国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国市药都南大街2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6830008006817。法定代表人庞国忠,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吴树彬,该局执法监察股股长。2017年7月27日,本院收到安国市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执行其作出的安国土(2016)11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处罚内容如下: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4.2亩。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恢复原状。三、并处罚款每平米30元,合计捌万肆仟元整。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安国市国土资源局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安国市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魏展光审判员 刘久树审判员 刘亮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思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