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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民初2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邹云、沙玉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云,沙玉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2443号申请人:邹云,女,195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被申请人:沙玉娟,女,197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申请人邹云与被申请人沙玉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邹云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沙玉娟所有的鲁K×××××号宝马X6车一辆。申请人提供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荣成支公司处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额230000.00元)一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沙玉娟所有的鲁K×××××号宝马X6车一辆,查封期限为2年,自2017年7月28日至2019年7月27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赠与等交易。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绍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常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