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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财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同安支行、亚昱(厦门)皮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同安支行,亚昱(厦门)皮件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财保57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同安支行,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大同新安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855301933M。负责人:陈企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同安支行职员。被申请人:亚昱(厦门)皮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城南工业区同集北路1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03085N。法定代表人:陆绍高。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同安支行因与被申请人亚昱(厦门)皮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7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亚昱(厦门)皮件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9000万元的财产。2017年7月28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同安支行为保证生效裁决得到执行,所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者扣押被申请人亚昱(厦门)皮件有限公司的财产,价值以人民币9000万元为限(财产线索详见保全申请书)。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同安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汉聪审 判 员 王义清审 判 员 周宗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 鹭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