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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民初2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公主岭市成业支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淑清、李晓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主岭市成业支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淑清,李晓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2264号原告:公主岭市成业支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公主岭市。法定代表人:王远征,系经理。被告:刘淑清,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李晓威,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原告公主岭市成业支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淑清、李晓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公主岭市成业支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15日,债务人刘淑清、担保人李晓威与原告签订了CY贷字(2014)第053号《借款合同》、及CY保字(2014)第028号《保证合同》,刘淑清借款金额5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2015年8月5日止,利息按月给付,李晓威为该笔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依约给债务人发放了该笔贷款,但被告贷款逾期未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公主岭市成业支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提供二被告地址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法律文书,属于原告告诉的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公主岭市成业支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回公主岭市成业支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振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秋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