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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民初5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夏新理与夏东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新理,夏东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5286号原告:夏新理,男,1974年7月18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夏东海,男,1963年10月4日出生,住新沂市。原告夏新理与被告夏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夏新理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新理撤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计13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陆 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洁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