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行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钟杰与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14行初62号原告钟杰,男,1974年12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委托代理人张志刚,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法定代表人齐俊国,镇长。委托代理人胡云霞,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火青,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原告钟杰不服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北七家镇政府)作出的业主委员会变更备案表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杰诉称,原告是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业主。2016年9月7日,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八仙别墅居委会(以下简称八仙别墅居委会)主任、海德堡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部分委员在北七家镇政府社区中心开会决定召开“海德堡花园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并绕过海德堡花园业主委员会其他委员、监事会全体监事成立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筹备组”。2016年10月14日,该筹备组发布了《关于召开海德堡花园小区临时业主大会的公告(20161014)》,称该筹备组讨论决定,于2016年10月29日以书面表决方式召开业主大会,表决以下议题:“1.海德堡小区引入京热能源,并根据各供暖服务公司作出的供暖服务合同及服务承诺书,由业主大会选定一家聘为小区供暖服务的第三方;2.鉴于热源的改变及第三方服务公司须经业主大会确定,原《海德堡花园小区供热煤改气及老旧管网改造项目委托合同》、《海德堡花园小区供热服务合同》无法履行,予以解除;3.解散本届小区业主委员会、监事会,重新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2016年11月1日筹备组发布了《海德堡花园小区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书面表决结果公告(20161101)》,称本小区于2016年10月29日采用书面表决方式召开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于11月1日在八仙社区党支部活动室进行了验票、监票、唱票和计票,收到有效表决票344张,通过了前述三项议题。2016年11月20日,筹备组人员向被告申请办理业主委员会变更备案手续,2016年12月6日被告就其申请予以变更备案,并出具了[昌北]业备[2016]第04号《业主委员会变更备案表》(以下简称被诉业委会变更备案表)。原告认为,按照《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和《海德堡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八仙别墅居委会和筹备组均无权直接决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且筹备组无权确定业主大会的议题议案。筹备组非法解散业委会和更换供暖单位的做法严重侵犯了原告作为业主的合法权益。而被告对筹备组解散业委会的业主大会决议未尽审查义务,未对该次业主大会决议进行合理的形式审查,未审查发起这个会议的合法性基础:20%业主签名以及房本复印件、身份证原件。综上,被告的备案行为侵犯了原告作为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被诉业委会变更备案表。被告北七家镇政府辩称:一、被告具有备案的法定职权,并已依法履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16条、《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17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业主委员会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据此,对于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变更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具有法定职权。二、被告作出的被诉业委会变更备案表与原告无利害关系,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被告作出被诉业委会变更备案表,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变更予以备案,仅是一种告知行为,并非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通过业主大会行使选举或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及变更业主委员会的权利,故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来源于业主大会的选举和授权,并非源自行政机关的备案。被告作出的对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变更备案行为并不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设立、变更、撤销等影响。故,被告作出的业主委员会备案行为与原告无利害关系,原告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钟杰的诉求系请求撤销被告北七家镇政府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的被诉业委会变更备案表,而该备案表影响的是海德堡花园小区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钟杰虽是海德堡花园小区的业主,但是,其仅以个人名义提起本案撤销之诉,既不能证明被告北七家镇政府作出被诉业委会变更备案表的行为与其个人的权利义务之间具备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也不能证明其个人能够代表海德堡花园小区全体业主的意思表示。故,钟杰不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钟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交纳),于本裁定生效后全部退还原告钟杰。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丽人民陪审员 邢全江人民陪审员 袁文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