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4民初2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蓝鼎(仙桃)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与鲁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鼎(仙桃)置地发展有限公司,鲁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4民初2556号原告:原告蓝鼎(仙桃)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龙华山办事处仙源大道185号。法定代表人:黄世鑫,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鲁力,女,197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原告蓝鼎(仙桃)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鲁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月7月21日立案,原告蓝鼎(仙桃)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蓝鼎(仙桃)置地发展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鲁力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鼎(仙桃)置地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原告蓝鼎(仙桃)置地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大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