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3执9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春保与曹新民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春保,曹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3执989号之二申请人:陈春保。被执行人:曹新民。本院在执行陈春保与曹新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曹新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县文庙路营业所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曹新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县文庙路营业所存款128824.00元,期限为壹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周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耿为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