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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学静、承德长城钢管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静,承德长城钢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执83号申请执行人李学静。被执行人承德长城钢管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承德市双滦区承德滦河电厂北侧。法定代表人:刘明海,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学静与被执行人承德长城钢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3)承民初字第000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学华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执行。经审查,被执行人承���长城钢管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住所地和其财产所在地均在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该案应加大执行力度,尽快按法定程序执结,以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3)承民初字第00007号民事调解书由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行。审判长  郭建军审判员  裘 民审判员  孟庆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