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71刑更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执行变更案件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宝明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1刑更124号罪犯徐宝明,男,195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4日作出(2007)汇刑初字第4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宝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万五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刑期自2007年3月23日起至2019年3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徐宝明于2007年10月11日被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期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7日作出(2011)沪一中刑执字第184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徐宝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2013)沪铁中刑执字第7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徐宝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3月23日起至2018年1月22日止。)执行机关上海市北新泾监狱以沪司狱北减(2017)88号报请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并于2017年7月7日至2017年7月11日向社会和罪犯服刑场所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徐宝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余刑,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沪闵检执检减(假)提请意〔2017〕123号减刑(假释)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徐宝明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宝明自上次减刑以来,仍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据此,罪犯徐宝明受到执行机关表扬8次等奖励。罪犯徐宝明已缴纳了罚金人民币5,700元。以上事实,有原审刑事判决书、减刑的刑事裁定书、罪犯徐宝明的认罪服法书、罚没款收据,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徐宝明在服刑期间的三课教育情况统计表、劳动情况统计表、计分明细单、计分考评和行政奖惩审核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宝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建议减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等因素,确定裁刑幅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宝明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3月23日起至2017年10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伟忠代理审判员 汪 清人民陪审员 杨智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秋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第五十八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第六条……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减去的刑期。……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予以减刑、假释的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