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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民申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周多亮与关荣武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多亮,关荣武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民申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多亮,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满族,个体,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委托代理人:韩军,内蒙古乌兰浩特市”148”指挥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关荣武,男,1963年2月22日出生,满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阿尔山市。委托代理人:尉迟加信,内蒙古矩成律师事务所。再审申请人周多亮因与被申请人关荣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我院(2016)内22民终字第1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周多亮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王 忠 伟审判员 斯日古楞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尹 春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