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终8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富泰华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与黄载其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富泰华工业(深圳)有限公司,黄载其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民终84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富泰华工业(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颖昕。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万东,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凤玲,系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载其上诉人富泰华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泰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载其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6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富泰华公司解除与黄载其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富泰华公司上诉主张黄载其2015年11月13日在生产线睡觉31分钟且拒不理会主管劝告,影响恶劣,因此记大过一次合法合理。对此,本院认为,富泰华公司虽在原审提交了当天的视频截图及员工证言予以证明,但员工证言仅为书面说明,两名员工并未出庭作证,且视频截图也未反映黄载其拒不理会主管多次劝导的情形,故富泰华公司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黄载其不予理会主管多次劝导,造成较坏影响,达到《集团员工违纪处理管理规定》中应记大过的情形,故富泰华公司以黄载其一年度内累计记大过达三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依法应当向黄载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富泰华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对此认定无误且赔偿金数额计算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富泰华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依法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富泰华工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丁 婷审判员 何 万 阳审判员 罗 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XX晶(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