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1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与尤磊、万妮妮、尤镇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尤磊,万妮妮,尤镇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994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法定代表人霍晓锋,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尤磊被执行人万妮妮被执行人尤镇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777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尤磊、万妮妮、尤镇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402445.98元及利息(从2016年9月26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逾期年利率9.975%计算的利息),并支付已产生的利息及罚息273981.52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08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被执行人尤磊、万妮妮、尤镇江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申请程序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尤磊、万妮妮、尤镇江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就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9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庞兴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毛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