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5民初3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如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汪奇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如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汪奇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3137号原告沈阳如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法定代表人宋素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玉翠,女,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辽中区。被告汪奇昌,男,198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如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汪奇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如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沈阳如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治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一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