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028民初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杜改云与白建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改云,白建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8民初409号原告:杜改云,女,汉族,山西省吉县人。被告:白建忠,男,汉族,山西省吉县人。原告杜改云与被告白建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杜改云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改云撤诉。案件受理费173元,减半收取计86.5元,由杜改云负担。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春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