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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30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江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张江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30执13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200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宜川县。法定代理人:XX强,男,198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宜川县。系王浩楠父亲。被执行人:张江平,男,199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宜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江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30民初316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递交的执行申请,该案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确定执行标的为13645.8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以及该案的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被执行人权力义务告知书等相关材料并限期履行。被执行人张江平于送达当日履行了13645.87元,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的法定代理人XX强于履行当日即将该款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30民初316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古世明执行员  强华忠执行员  寇 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