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17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涛与梦芙施(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梦芙施(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7643号原告:张涛,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被告:梦芙施(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LILI。原告张涛与被告梦芙施(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因被告梦芙施(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无法在三个月内审结,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顾洪磊人民陪审员 黄讚美人民陪审员 毛秀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钱明轩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