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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7民初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南皮县阳光暖风机附件厂与沧州市新华区广龙实业汽车空调暖风配件商行、沧州广龙实业汽车冷暖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皮县阳光暖风机附件厂,沧州市新华区广龙实业汽车空调暖风配件商行,沧州广龙实业汽车冷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7民初564号原告南皮县阳光暖风机附件厂,住所地:南皮县冯家口镇大道邢村。负责人:陶贞武,该厂厂长。被告沧州市新华区广龙实业汽车空调暖风配件商行,住所地:沧州市王御史汽配城五排A面11号。负责人:张银刚,该商行行长。被告沧州广龙实业汽车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村回族自治县辛店镇卜老桥。法定代表人:张银刚,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南皮县阳光暖风机附件厂诉被告沧州市新华区广龙实业汽车空调暖风配件商行、沧州广龙实业汽车冷暖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邢家德审 判 员  黄 蕊人民陪审员  刘梦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