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22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胡元光与杨友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元光,杨友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422执189号申请执行人胡元光,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县人,个体工商户,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公民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杨友福,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农民,住贵州省普定县。公民身份号码:XXX本院在执行胡元光申请执行杨友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胡元光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0422执18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雪冰审判员 赵厚培审判员 吴有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炼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