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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7民初1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卢可兴与孔陆平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可兴,孔陆平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7民初1182号原告:卢可兴,男,汉族,住磐安县。被告:孔陆平,男,汉族,住磐安县。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卢可兴与被告孔陆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卢可兴于2017年7月2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孔陆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卢可兴申请撤回对被告孔陆平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可兴撤回对被告孔陆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卢可兴负担。审 判 员  卢 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郑定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