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6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邱世学与王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世学,王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6557号原告:邱世学,男,汉族,1963年7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王辉华,男,汉族,1963年9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邱世学诉被告王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世学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世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邱世学负担。审判员 罗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柯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