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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7民初1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社旗县华祥光学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社旗县华祥光学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7民初1426号原告:王某1,女,汉族,1960年4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社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卓,河南鼎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社旗县华祥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社旗县城郊乡双庄村。法定代表人:冯坤,任该公司总经理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迎春,系该公司职工。原告王某1与被告社旗县华祥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祥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卓,被告华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迎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发工资款7615元,并支付经济补偿金1903元,合计9518元;二、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如下:原告于2013年11月7日应聘到被告华祥公司工作,由于经营不佳,被告于2016年5月份停产至今。自2015年3月以来,被告陆续出现欠发职工工资现象,职工曾到县政府部门要求调处。2016年夏,在政府有关领导、被告方及职工代表协调下,由被告方将所欠工资制表签字,承诺短期内发放。但之后在原告多次催要下,仍无实质进展。为此,特具状诉至法院,望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华祥公司辩称,一、被告已向原告发放工资1000元,应从7615元中扣除。二、对于经济补偿金,不符合劳动法的要求,不予以支持。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告王某1于2013年11月至2016年5月在被告华祥公司从事保洁工作。经被告华祥确认,2015年3月至2016年5月,被告华祥公司累计拖欠原告工资7615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工资欠条。经原告催要,被告华祥公司于2017年元月17日向原告支付工资1000元,下欠6615元至今未付。原告遂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工资欠条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拖欠原告工资并向原告出具工资欠条,双方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被告作为债务人应当及时支付拖欠原告的劳动报酬。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已向原告发放的工资款1000元应从7615元欠款中扣除。原告主张的经济赔偿金,被告辩称不予支持,该项主张属于劳动争议,应先行提起劳动仲裁,本案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社旗县华祥光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王某1支付拖欠的工资款6615元;二、驳回原告王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社旗县华祥光学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志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