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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213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慧君与庞彦雄、庞成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慧君,庞彦雄,庞成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213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慧君,男,生于1974年1月16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榆林市供电局职工。被执行人庞彦雄,男,生于1986年7月4日,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住该县,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庞成虎,男,生于1971年4月18日,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住该县,无固定职业。本院在执行王慧君与庞彦雄、庞成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4)榆民初字第0528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向王慧君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支付从2013年8月14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9200元、支付诉讼保全费2520元,负担执行费861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及法律规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庞成虎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庞成虎在中国工商银行26×××6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2172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树高审 判 员  纪润梅人民陪审员  乔志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