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刑初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谭金林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8刑初63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金林,男,199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002371997********,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巫山县官阳镇。因涉嫌犯强奸、抢劫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辩护人徐双双,重庆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检未检刑诉〔2017〕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金林犯强奸罪、抢劫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8日不公开(因涉及被害人隐私)开庭进行了审理(期间延期审理一次)。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晓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金林及其辩护人徐双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谭金林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步行街“国美电器”门店附近处,见敖某某(女性,2000年9月出生)孤身一人,遂萌生了强奸恶念。随后,被告人谭金林将敖某某强行拖到南岸区惠工路15号贝迪新城二期车库一角落,逼迫敖某某脱掉衣服后,强行与敖某某发生了性关系。期间,被告人谭金林还逼迫敖某某反复为其口交和用手撸被告人的生殖器,以及由被害人敖某某骑在谭金林身上发生性关系。谭金林强奸敖某某之后,将敖某某的OPPO牌A31型手机一部抢走。得逞后,被告人谭金林逃离现场,途中担心被公安机关查获而将手机丢弃。本院查明事实与指控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害人敖某某在案发后即时报案,公安机关于3月15日凌晨进行现场勘验,提取现场监控录像、两根毛发以及烟头等,还提取了敖某某身体上的擦拭物。监控录像拍摄到了谭金林挟持敖某某的情景。2017年3月16日,被告人谭金林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后,谭金林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民警分别提取了被告人谭金林、被害人敖某某的血样,还提取了敖某某购买手机的销售单。经鉴定,现场提取的一根毛发与被害人敖某某的基因座基因型一致。敖某某身体擦拭物中找到了被告人谭金林的基因。另经鉴定,谭金林所抢手机价值369元。归案后,被告人谭金林主动向被害人敖某某赔偿了经济损失10800元,并取得了敖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谭金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手机销售单、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户籍资料等书证物证;有被害人敖某某的陈述;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有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指认照片;有价格认定结论书、渝公南鉴(DNA)[2017]0281号、0300号DNA鉴定书;有现场监控录像以及截图指认;有被告人谭金林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金林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被害人敖某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谭金林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恐吓、威胁等手段,当场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谭金林针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抢劫,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金林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谭金林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从轻处罚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谭金林同时犯强奸罪、抢劫罪,依法应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金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6起至2022年3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冉 烽人民陪审员 林 静人民陪审员 曾亚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文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