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民初2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店屯支行与杨福才、孟凡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店屯支行,杨福才,孟凡金,王玉翠,杨福魁,杨书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1民初2329号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店屯支行。住所地:阳谷县郭店屯镇政府驻地。主要负责人:陈栋,行长。被告:杨福才,男,196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孟凡金,男,198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王玉翠,女,198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杨福魁,男,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杨书兰,女,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店屯支行与被告杨福才、孟凡金、王玉翠、杨福魁、杨书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店屯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店屯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宓登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李学正书 记 员 侯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