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辖终1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李成与西安裕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西安裕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裕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李成,西安裕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辖终16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裕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责人:季大金,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成原审被告:西安裕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建辉,总经理。上诉人西安裕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2017)渝0151民初24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西安裕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上诉称,其住所地在重庆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案应由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管辖,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不具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原则确定案件的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讼争合同所涉工程位于重庆市××区辖区,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西安裕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认为应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远平审 判 员 余 华审 判 员 陈劲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李俊冰书 记 员 王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