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民初2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蒋海与袁瑞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海,袁瑞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8民初2338号原告:蒋海,男,196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被告:袁瑞格,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原告蒋海与被告袁瑞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瑞格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5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5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被告袁瑞格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25日,袁瑞格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内容为“欠条今收到蒋海现金壹万零伍佰元整。(10500)2014.9.25借款人:袁瑞格”。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款。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由被告出具的欠条一份在卷为据。本院认为,被告袁瑞格向原告蒋海借款10500元,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为据,该《欠条》明确确认了原被告双方的借贷关系,原被告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原告蒋海要求被告袁瑞格偿还借款105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袁瑞格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答辩的权利,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袁瑞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蒋海借款10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被告袁瑞格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崔蜀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