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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02执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周佳凝于焕焕申请周斌婚姻家庭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佳凝,于焕焕,周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02执455号申请执行人周佳凝,女,2007年5月9日生,汉族,儿童,现住绥化市。申请执行人于焕焕,女,1986年6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周斌,男,1981年2月22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佳凝、于焕焕与被执行人周斌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周佳凝、于焕焕与被执行人周斌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兆学执行员  吕俊峰执行员  徐 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东时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