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1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程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程威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1062号罪犯程威,男,198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方城县人,初中肄业。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4)方刑初字第272号刑事判决,认定程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4年1月30日起至2021年1月29日止。程威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3月26日作出(2015)南刑一终字第001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6月11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程威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4年1月,方城县禁毒大队从程威处搜出疑似冰毒毒品可疑物12.55克,经鉴定,疑似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另查明,程威曾向他人贩卖毒品并购买毒品2克。罪犯程威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1月、6月、12月获得表扬。2016年上下半年的评审鉴定结果均为:优秀。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程威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威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至2020年11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彦浩审判员 董忠智审判员 赵丽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