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02执保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管俊兰、徐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俊兰,徐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690号申请人:管俊兰,女,汉族,1976年2月23日出生,住德城区。委托代理人:张勇。被申请人:徐辉,男,汉族,1976年10月10日出生,住德城区。本院在执行解除保全申请人管俊兰与被申请人徐辉民间借贷纠纷解除财产保全一案,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84-2号民事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徐辉在山东金益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交付的140万元购房款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闫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明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