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特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宝莱甜品店、钟志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宝莱甜品店,钟志耀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特553号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宝莱甜品店,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经营者:韩多多,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蔡城,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申请人:钟志耀,住广东省阳山县。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宝莱甜品店(下称“宝莱甜品店”)因与被申请人钟志耀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番劳人仲案字[2017]第1641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宝莱甜品店申请称:1.钟志耀提供的证据毫无事实印证和人证,不能证明其曾在宝莱甜品店工作过。宝莱甜品店厨房为开放式,营业执照和打卡机也摆放在客厅显眼处,钟志耀提供的照片无法证明其是在此工作所拍摄。且钟志耀提供的打卡纸有严重造假嫌疑,无实物印证。宝莱甜品店工作安排均采用开会通知从未使用微信,因此钟志耀提供的所有通话记录、工资转账、微信工作群纯属捏造。2.劳动仲裁裁决书所述与事实不符合,宝莱甜品店上班时间与本区域商店近乎一致,且钟志耀已在打卡机前拍过照片,获知上班时间,因此时间吻合的说法很勉强。至于房补,在电话面试、到店咨询工作及招聘章程中都有提及,不能说明什么。3.宝莱甜品店难以接受钟志耀单凭这些毫无印证的证据举证成功,怀疑其利用本店管理弊端索取金钱,因此申请撤销仲裁,且有愿意证明钟志耀不在本店工作的员工证明事实。为此,宝莱甜品店请求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番劳人仲案字[2017]第1641号仲裁裁决。钟志耀答辩称:同意仲裁裁决,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宝莱甜品店主张与钟志耀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向其支付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18日的工资2200元以及住房补贴140元,属于对仲裁裁决事实有异议,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可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故对宝莱甜品店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依法不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宝莱甜品店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番劳人仲案字[2017]第1641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宝莱甜品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年 亚审判员 乔 营审判员 张蕾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琳沈豪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