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民终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普洱有限公司、云南鹏峰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普洱有限公司,云南鹏峰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民终4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普洱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法定代表人:张学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标,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鹏峰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法定代表人:杨长峰,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普洱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鹏峰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2016)云0802民初2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普洱有限公司在法院催缴收到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后仍不予缴纳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普洱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键审判员 张劲松审判员 胡 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茹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