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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4执1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浙江大禹建设有限公司、永嘉县巽宅镇云岩村民委员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大禹建设有限公司,永嘉县巽宅镇云岩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4执134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大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双龙南街1338号金磐商务大楼11楼。法定代表人王巍,总经理被执行人永嘉县巽宅镇云岩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永嘉县巽宅镇云岩村。主要负责人:章镇托,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执行浙江大禹建设有限公司与永嘉县巽宅镇云岩村民委员会水利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永嘉县巽宅镇云岩村民委员会价值126400元相应财产。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学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旭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