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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民初8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永全与李钦芳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永全,李钦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民初8185号原告:林永全。被告:李钦芳。原告林永全与被告李钦芳合伙企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林永全以被告已支付款项为由,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永全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林永全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李钱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项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