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民初8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永全与李钦芳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永全,李钦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民初8185号原告:林永全。被告:李钦芳。原告林永全与被告李钦芳合伙企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林永全以被告已支付款项为由,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永全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林永全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李钱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项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