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02执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乐山嘉居堂装饰广告有限公司申请郭锐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山嘉居堂装饰广告有限公司,郭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02执553号申请执行人:乐山嘉居堂装饰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钟素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粟强,四川三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帅敏,四川三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郭锐,男,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申请执行人乐山嘉居堂装饰广告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川1102民初37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郭锐应于2017年3月3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乐山嘉居堂装饰广告有限公司广告款30000元,2018年3月31日前支付余款120000元,并于2018年3月3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欠付广告款利息(计算方法:以1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4年2月1日计算至2016年9月22日止);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协议履行,还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016年9月23日起至广告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计算方法:以1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6年9月23日计算至广告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309元,由被执行人郭锐承担。。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郭锐的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经本院依法告知后,申请执行人表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樊 斌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林治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丽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