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902执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邢爱芝、泰安市泰山区新顺华肥牛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爱芝,泰安市泰山区新顺华肥牛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02执537号申请执行人:邢爱芝,女,195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泰安市泰山区新顺华肥牛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温泉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590300803。法定代表人郭尚保,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爱芝与被执行人泰安市泰山区新顺华肥牛大酒店(2015)泰山商初字第571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停业,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山商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大勇审判员  张岱东审判员  韩光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鲁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