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执恢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支行与李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支行,李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执恢1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支行,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100大厦B座商业01层、02层、09层、10层,组织机构代码574798787。负责人庞土新。被执行人李爽,女,1975年6月13日出生,住广东深圳市龙岗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支行与被执行人李爽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61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5)深中法执字第1403号,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终结了该次执行程序。现本院另案(2015)深中法执字第780号处分了被执行人李爽名下房产,本案可以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2015)深中法执字第780号案件中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李爽名下位于深圳市康桥路沙湾紫郡31号楼1单元2A房产(房产证号:60××92),拍卖成交价321万元。在该案中,本院还依法从被执行人李爽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四个账户分别扣划款项383.41元、2297.3元、101056.83元、918.2元,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扣划款项5832.58元,在招商银行的账户扣划款项0.19元。前述款项共计3320489.13元,该款项申请执行人同意支付被执行人李爽五年租金24720元,优先支付评估费用10800元,可供分配的款项为3284969.13元。2017年5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关于李爽案件参与分配的申请》,确认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623381.3元。加之其他法院的参与分配,本院据此制作了(2015)深中法执字第780号参与分配方案。本案可以分配的款项为163486.98元,该款项扣除执行费2352.3元,剩余款项161134.68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还在(2015)深中法执字第780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在前次执行即(2015)深中法执字第1403号案件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李爽实施过司法拘留措施,本次执行不再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本院认为,由于本案被执行人被控制的财产已经处分完毕,但是仍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次执行费2352.3元已予以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祥审判员 尚 彦 卿审判员 肖 伟 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玲(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