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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402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阿某与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某,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402民初416号原告:阿某,女,哈萨克族,第四师六十七团农民,住第四师67团。被告:别某,男,哈萨克族,第四师六十七团农民,住第四师67团。原告阿某与被告别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阿某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阿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阿某负担。审判员 阿斯艳木·米吉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