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民初2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大同市益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王建英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同市益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建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02民初2102号原告:大同市益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法定代表人:王斌,该公司经理。被告:王建英,女,1976年12月12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大同市益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王建英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大同市益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大同市益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大同市益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5元。审判员 刘 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尹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