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3民初2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山东姜仔鸭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李新忠、叶荣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姜仔鸭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李新忠,叶荣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3民初2223号原告:山东姜仔鸭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368594217M,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雷,男,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李新忠,男,1967年10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东平县。被告:叶荣兰,女,1965年11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东平县。原告山东姜仔鸭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新忠、叶荣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2017年7月28日,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姜仔鸭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姜仔鸭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山东姜仔鸭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可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方兵 来源: